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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青与朱小龙、王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青,朱小龙,王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697号原告:刘青,男,1975年10月16日,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香岑,江苏瑞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伟,江苏瑞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小龙,男,1976年12月8日,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王薇,女,1980年11月15日,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原告刘青与被告朱小龙、王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开庭审理后,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青撤诉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青撤回对被告朱小龙、王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645元,减半收取732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23元,由原告刘青负担。本裁定不准上诉。审 判 长  何纪华人民陪审员  张雪霞人民陪审员  堵盘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徐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