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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3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沈阳某畜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沈阳某畜禽有限公司,沈阳某畜禽有限公司禽业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3319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万大伟(系原告丈夫)。被告:沈阳某畜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沈阳某畜禽有限公司禽业分公司。负责人:王某某1,系该分公司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晓明,系辽宁沈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沈阳某畜禽有限公司、沈阳某畜禽有限公司禽业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20元,减半收取301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黄升平审 判 员  刘时东人民陪审员  丛 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会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