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3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沈阳某畜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沈阳某畜禽有限公司,沈阳某畜禽有限公司禽业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3319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万大伟(系原告丈夫)。被告:沈阳某畜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沈阳某畜禽有限公司禽业分公司。负责人:王某某1,系该分公司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晓明,系辽宁沈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沈阳某畜禽有限公司、沈阳某畜禽有限公司禽业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20元,减半收取301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黄升平审 判 员 刘时东人民陪审员 丛 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会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