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淮北恒全广告有限公司与淮北政通文化科技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恒全广告有限公司,淮北政通文化科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03民初968号原告:淮北恒全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朱新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峰,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淮北政通文化科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姜旗,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淮北恒全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全公司)与被告淮北政通文化科技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峰、吴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政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恒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政通公司立即支付恒全公司欠款139016.3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0426.2元(按照年息6%自2015年9月11日暂算至2016年12月10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继续计算至付清欠款时止;2、案件受理费、邮寄费、公告费等由政通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自2014年年初开始,政通公司陆续在恒全公司处定制名片、海报、广告等,截至2015年9月11日,政通公司共计欠款139016.32元,恒全公司多次催要未果,致双方纠纷发生,上述事实有定制单、发票、结算单等加以佐证。政通公司欠款不还的行为显已侵害恒全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此,恒全公司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政通公司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14年年初起,恒全公司陆续为政通公司制作名片、条幅、海报、展架等,政通公司亦陆续支付了部分加工费用。2015年9月11日,政通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兹有我司(政通公司)现与恒全公司往来账余额为72074.92元,未开发票金额为66941.40元,共计欠款金额为139016.32元等内容。后恒全公司多次要求政通公司支付该加工费未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恒全公司提交的证明、银行支付凭证、发票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恒全公司与政通公司之间的口头加工合同成立,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本案中,恒全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加工义务,双方未约定支付报酬的期限,政通公司应当在恒全公司向其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加工费,但政通公司至今未支付加工费,显系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恒全公司要求政通公司支付加工费139016.32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恒全公司要求政通公司按照年利率6%向其支付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因双方并未约定付款期限,因此其主张利息损失应从其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超过上述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淮北政通文化科技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淮北恒全广告有限公司加工费139016.32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9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减半收取1644.5元,由被告淮北政通文化科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玉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朱影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