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康现军与河南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现军,河南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888号原告:康现军,男,1969年6月3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河南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京开区航海东路国安大厦*座****室。法定代表人:罗永正,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伟,男,1987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原告康现军与被告河南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康现军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要求。本院认为,原告康现军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现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康现军负担。审判员 崔现周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