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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5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郝德智与袁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德智,袁源,临江市宇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575号原告郝德智,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袁源,住临江市。被告临江市宇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址临江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源支公司,住江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德智诉被告袁源、临江市宇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德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红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高长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