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3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南丰县桔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李银亮、过小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丰县桔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银亮,过小容,黄勇,李曼玲,陆明归,孙留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3民初218号原告:南丰县桔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丰县桔都大道38号。法定代表人蒋刚,系董事长。被告:李银亮,男,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被告:过小容,女,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被告:黄勇,男,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被告:李曼玲,女,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被告:陆明归,男,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被告:孙留凤,女,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黎川县。原告南丰县桔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银亮、过小容、黄勇、李曼玲、陆明归、孙留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南丰县桔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丰县桔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也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丰县桔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南丰县桔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刘琼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胡发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