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执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何汉琪申请赵小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汉琪,赵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湘0521执1172号申请执行人何汉琪,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邵东县。被执行人赵小云,地址长沙市。本院在执行何汉琪与赵小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1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彭 卓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罗奇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