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终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魏秀春、济南建型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秀春,济南建型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6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秀春,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建型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枣园街道办事处吉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芝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存坤,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魏秀春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建型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2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2262号民事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22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魏秀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郭 鹏审 判 员 胡晓梅审 判 员 翟雪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助理 朱倩茹书 记 员 巩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