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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2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飞飞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营业部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营业部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2959号原告王飞飞,女,汉族,1987年5月16日生,住兰山区。委托代理人徐仰进,山东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福豪,山东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营业部,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211号(沂蒙路与金四路交汇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688445。法定代表人尹永青,行长。委托代理人姜西农,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飞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营业部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飞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王飞飞负担。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玉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