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王喜河、山东民泰实业淄博商务会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喜河,山东民泰实业淄博商务会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1059号申请执行人王喜河,男,1978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山东民泰实业淄博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本院执行的王喜河诉山东民泰实业淄博商务会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36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黄秀敏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