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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6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润峰集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润峰集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民初815号申请人: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园路北。法定代表人:陈秀峰被申请人:山东润峰集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经济开发区润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步峰申请人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润峰集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润峰集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173121.4元。申请人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司以其所有的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润峰集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金额为173121.4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孟凡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周珍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