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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3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锦州市某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市某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母某

案由

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3民初409号原告:锦州市某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琦,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母某,女,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工程师,住锦州市太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某,男,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原告锦州市某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锦州市某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锦州市某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锦州市某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蕾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满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