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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辖终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淄博淄川康瑞灵芝盆景种植专业合作社、马全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淄博淄川康瑞灵芝盆景种植专业合作社,马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辖终1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淄川康瑞灵芝盆景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将军路街道办事处樊家村。法定代表人:孙宁远,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全,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上诉人淄博淄川康瑞灵芝盆景种植专业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马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44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淄博淄川康瑞灵芝盆景种植专业合作社上诉称:被告注册地虽然在淄川区,但是主要经营场所在张店区马尚镇,故本案应当由张店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裁定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的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淄博淄川康瑞灵芝盆景种植专业合作社称其主要经营场所在张店区马尚镇,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应当认为其注册地为住所地,淄川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淄博淄川康瑞灵芝盆景种植专业合作社主张其主要经营场所在淄博市张店区,本案应当由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及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鲁建审判员  许 平审判员  丁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雅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