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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执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何美钦申请贺前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2017)湘0203执保97号何美钦:我院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你申请的要求对被申请人贺前明、张桂冬名下价值人民币80000元的财产,以及对你提供担保的财产采取了如下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一、2017年3月24日,本院司法查控系统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贺前明在银行账上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人民币934.09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4日止;二、2017年3月30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贺前明在衡阳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账上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共计人民币26637.43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三、2017年4月6日,本院依法对你名下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的房屋产权予以查封,期限三年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20年4月5日止。你如需要继续保全,必须在上述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执行局保全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特此通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