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李某、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97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76年3月1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徐某,男,196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少民初字第9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胶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在执行过程中,胶州市人民法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到胶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了过户手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少民初字第92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永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