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方兵与被告施安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方兵,施安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1400号原告:张方兵,男,1972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水英,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安生,男,1964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方兵与被告施安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需公告送达,为此,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公告费催费通知,现原告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交纳公告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张方兵诉被告施安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方兵负担。审判员 黄殿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施蔚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