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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方兵与被告施安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方兵,施安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1400号原告:张方兵,男,1972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水英,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安生,男,1964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方兵与被告施安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需公告送达,为此,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公告费催费通知,现原告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交纳公告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张方兵诉被告施安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方兵负担。审判员  黄殿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施蔚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