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姜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姜某,国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1458号原告:李某,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姜某,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市。第三人:国某,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李某与被告姜某、第三人国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袁文广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付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