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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2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曹德福与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德福,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774号原告:曹德福,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宴宾、马浩,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大道太平洋中心C区B幢商住楼21B-22号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70656962T。法定代表人:蔡慧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生,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云,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徽省寿县寿春镇建设街道建设选区,身份证号码。原告曹德福诉被告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及被告杨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曹德福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德福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德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曹德福负担。审判员  高道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文俊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