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23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曾恒荣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曾恒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152号申请执行人:中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中江县。法定代表人赖晓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婷婷,女,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曾恒荣,男,195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中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623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60元。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1210元,扣除案件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收到11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0623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小 明审判员 胥 维 德审判员 马 元 旭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熊雄(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