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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江周与蔡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周,蔡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127号申请执行人:江周被执行人:蔡鹏江周与蔡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603民初2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江周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支付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川0603民初259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曾桂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