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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1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81执27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孝义市新义街道办事处居民。被执行人:刘某乙,孝义市新义街道办事处居民。本院在执行刘某甲与刘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刘某乙以冯美丽姓名登记的雅阁轿车(车牌号为泸DJ9615)由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继承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或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非经拍卖程序以物抵债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或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某乙的以冯美丽姓名登记的雅阁轿车(车牌号为泸DJ9615)由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继承所有。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刘某甲时起转移。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可持本裁定书道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孙志强审判员  张开旺审判员  侯德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