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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2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汪志根与吕江、吕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志根,吕江,吕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2274号原告:汪志根,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委托代理人:孙丹,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江,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告:吕东,男,198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镇枣园西路168号。负责人:蒋晓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竹青,公司员工。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汪志根诉被告吕江、吕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汪志根未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熊永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何迎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