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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执监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马磊与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中窑社区居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磊,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中窑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豫03执监19号申请执行人:马磊,男,回族,1976年2月1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执行人: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中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中窑社区买家街。马磊与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中窑社区居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现因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中窑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特殊主体为由向本院申请指定其他法院执行,按照省高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要求,根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集中管理异地交叉执行工作的实施方案》(洛中法[2016]36号文件)规定,决定如下:洛阳���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4执219号执行案件由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行。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于庆民审判员  李予洛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康富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