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8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福建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平和县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和县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394号原告:福建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和县小溪镇北环路宝善延寿山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793777978G。法定代表人:郑卫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智勇,男,住平和县。被告:平和县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住所地平和县小溪镇公园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6284898816230。法定代表人:林玉溪,校长。原告福建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和县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2017年4月6日,福建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福建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福建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赐才人民陪审员  黄文亮人民陪审员  黄丽琼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杨丽婷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