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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胡某容留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021刑初29号公诉机关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出生于安徽省歙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被告人胡某曾因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脱逃罪,于1995年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2016年12月7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1月9日被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歙县人民检察院以歙检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7日、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锡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歙县人民��察院指控: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胡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并从中非法获利70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该院举出相关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提供场所及其他便利,供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胡某在歙县县城XX路XXX号店面房经营美容店期间,先后容留李某、巨某、郑某(三人均受到治安行政处罚)在其店内从事卖淫活动,非法牟利。双方商定,由李某、巨某、郑某在店内招揽嫖客,然后将嫖客带至由胡某租住的歙县XXXX小区X幢XXX室内进行交易,所得嫖资,胡某按三分之一比例从中分成。2016年12月6日晚,李���、巨某、郑某在卖淫时,被歙县公安局徽城派出所民警查获。被告人胡某容留他人卖淫共非法获利7000元左右。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胡某主动到歙县公安局徽城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容留李某、巨某、郑某卖淫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7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查扣的避孕套等物证;证人姚某、张某、林某、李某、程某、巨某、孙某、郑某、江某等的证言;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歙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及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违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关材料;租房协议、续租合同、收据等;被告人胡某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等。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提供场所,供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赃、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二、违法所得的7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汪兰兰人民陪审员  胡玉钢人民陪审员  王 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汪 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