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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1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霍某某、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阳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221民初92号原告:霍某某,女,1971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阳高县鳌石乡东马营村大东街路***号。被告:刘某某,男,1967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阳高县鳌石乡东马营村大东街路***号。原告霍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某某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事实理由:1992年7月,原、被告举行了典礼仪式,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情况下开始同居,期间生有两个孩子,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有:阳高县鳌石乡东马营村大东街路西47号三间正瓦房院落一处。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霍某某提出离婚,被告刘某某同意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阳高县鳌石乡东马营村大东街路西47号三间正瓦房院落一处,归被告刘某某所有。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霍某某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润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曹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