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5执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辉李全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辉,李全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129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城关镇中原路15号。被执行人:李辉,男,1982年1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兰考县城关镇兰阳路35号。被执行人:李全振,男,1976年7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兰考县城乡刘林村四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辉,李全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辉,李全振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倪 盎审判员 亓国战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朱睿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