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执4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新余市分宜县恒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邓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市分宜县恒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邓磊,贾倩,邓小荣,新余华瑞置业有限公司,新余君瑞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执483-1号申请执行人:新余市分宜县恒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小瑜。被执行人:邓磊,男。被执行人:贾倩,女。被执行人:邓小荣,男。被执行人:新余华瑞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磊。被执行人:新余君瑞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民终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邓小荣所有的房产(房屋权证号为荣字××号)进行评估,现已评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邓小荣所有房产(房屋权证号为荣字××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兵生审 判 员 张昌发代审判员 黄艳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志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