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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菜某,刘某,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368号原告:刘某,男,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艳,保定市徐水区鲁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菜某,女,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与被告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孙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潘 晓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