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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阳阳与昆山力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力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李阳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民终17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力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巴城镇石牌开发区。管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华,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丽,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阳阳,女,198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系李阳阳丈夫),住昆山市。上诉人昆山力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阳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6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力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力天公司系因客观原因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签劳动合同时间已超过一年,应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李阳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力天公司向李阳阳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40876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阳阳于2009年8月进入力天公司从事文员工作,主要负责工程部合同和资料的管理,人事的任命、保管人事资料等工作。2014年1月1日李阳阳与力天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每月工资为岗位工资1920元、职务津贴600元、交通补贴240元、通讯津贴100元,以上合计2900元。力天公司安排李阳阳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工作的将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法定假日工作的依法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李阳阳陈述称,2015年1月之后其继续在力天公司工作,但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从该月开始,力天公司财务区恺将款项转至沈建荣账户后,先由沈建荣,后由另一员工李毅以现金形式代发工资,同时还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至2016年7月。2015年1月力天公司开发的华府庄园项目因项目资金断裂,从而引发法定代表人失联,管理层集体离职等情况,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王颂华律师全权处理该项目的遗留问题。鉴于事情的严重性,经政府与委托律师两方面协商确定,从2015年1月30日开始将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交由巴城镇司法所监管,使用印章需经双方同意。2016年6月30日原审法院受理了力天公司多名债权人提出的对力天公司的重整申请。2016年7月1日原审法院指定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担任力天公司的管理人。2016年7月31日力天公司与李阳阳因破产重整原因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嗣后,李阳阳向昆山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力天公司支付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0876元。该委于2016年10月25日裁决,驳回李阳阳的申诉请求。李阳阳对仲裁裁决内容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李阳阳与力天公司的最后一期书面劳动合同至2014年12月31日。之后,李阳阳仍在该公司工作,该公司应当与李阳阳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虽然力天公司自2015年1月存在资金链断裂、法定代表人失联等情形,但该公司有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人处理该公司事务,仍有能力与李阳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力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与李阳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应当自2015年2月1日起至支付李阳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至2015年12月31日。李阳阳确认力天公司已经支付该期间的工资,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期间的工资发放情况,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经对工资事宜重新作出了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原审法院参照双方之间2014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计算力天公司应当支付李阳阳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为31900元(2900元/月×11个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力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阳阳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19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力天公司负担。二审中,李阳阳提供力天公司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合同以证明力天公司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有能力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力天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对证据的真实性亦无法确认。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李阳阳与力天公司最后一期书面劳动合同至2014年12月31日,后李阳阳仍在该公司工作,但该公司未与李阳阳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虽力天公司自2015年1月起存在资金链断裂、法定代表人失联等情形,但有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人处理该公司事务,有能力与李阳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力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与李阳阳续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故应支付李阳阳2015年2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力天公司自最后一期书面劳动合同到期的次日起已满一年未与李阳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视为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这并不影响李阳阳要求力天公司支付法定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权利。综上所述,力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昆山力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游冰峰代理审判员  姚栋财代理审判员  俞 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