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罪犯魏善扬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善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338号罪犯魏善扬,男,1974年9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6日作出(2008)淮刑初字第03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善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8日交付执行。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4日作出(2008)四刑初字第0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善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与前罪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至2028年4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一千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4月3日、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2297号、(2014)宁刑执字第736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魏善扬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6年9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7年3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魏善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善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魏善扬在服刑期间,自2014年以来共获得监狱表扬四次。罚金人民币九万一千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魏善扬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组织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善扬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6年2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红审判员 沙孝民审判员 何立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