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谭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2017民初922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谭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民初922号原告:何某甲,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理人:何某乙,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邓国廷,广东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谭炽荣,广东中粤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某甲诉被告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甲的法定代理人何某乙、委托代理人邓国廷,被告何耀洪的委托代理人谭炽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甲诉称,××××年××月××日,原告何某甲与被告谭某双方登记结婚,双方婚后生有一子何某丁。2015年3月25日,因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在广州市白云区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在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约定为:位于神山大道西的土地承包合同及经营权归谭某所有。同时在离婚协议之外,基于被告获得神山大道西的土地承包合同及经营权(价值超5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被告在离婚手续办理后需向原告支付人民币80万元。离婚手续办理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其中的70万元,剩余10万元没有支付。2015年4月30日,原告突发脑梗死,治疗后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呈植物人状态。同时,广州市白云区××人联合会评定原告为××一级。在原告生病后,被告从未到医院探望过原告。而对于所欠的10万元,原告突发疾病前,曾向被告追讨,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突发疾病后,原告急需巨额资金救治,但由于丧失语言及控制能力,转而代由姐姐何某乙进行追讨,可被告仍然冷漠予以拒绝,全然不顾多年的夫妻感情,更不顾被告在生病后急需资金救命,其行为令人寒心,于情于理于法不合。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离婚约定的义务,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10万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谭某辩称,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被告并不存在未支付10万元的事实,在原告证据及我方证据亦可以证明该10万元已支付。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何某甲与被告谭某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何某丁。2015年3月25日,因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双方自愿签署离婚协议书并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约定:1、双方自愿离婚;2、何某丁归被告谭某独自抚养;3、原告何某甲随时享有探视的权利,被告谭某不得加以阻止;4、位于神山大道西的土地承包合同及经营权归谭某所有;5、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对外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6、协议自领取离婚证之日起生效。2015年4月30日,原告突发脑梗死,治疗后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呈睁眼植物状态。2016年2月25日,广州市白云区××人联合会给原告核发××人证,记载:××等级壹级,监护人为何某乙。关于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离婚后被告补偿原告80万元,双方没有争议,但对于80万元的构成,双方有争议,原告认为,被告应给付原告80万元现金,被告则认为,80万元补偿款应包括以原告作为被保险人但保费由被告缴纳的保险合同终止后的保险现金价值。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保险款项给付通知书及领款信息,证实保险款项金额为97789.7元,加上此前给付的703000元,基本与80万元吻合。原告不确认是否收到该笔款项,且认为即使收到也不包含在80万元补偿款里面。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原、被告微信谈话记录,其中2015年3月25日微信记录如下(部分):原告:为什么是70万的?被告:过两天再把那些尾数给你,因为要你签了名那些钱才会到,到时是会直接转到你的卡上的。原告:那些不是说归我的吗?被告:因为要你的名才能什么的,过两天我就会把钱转到你的卡上的。原告:加上这笔的是不是?被告:怎么会归你的呢,我帮你买的,老板,如果你要供的,你就给回这笔钱给我,如果你不供,你就断了它这样。原告:那你这样讲的话,我也没办法的,是不是?被告:你在不在店面,我拿那份东西给你签名,补签那份。以上事实有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微信聊天语音记录、出院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人证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无法提供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双方确认除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债务进行约定外,另外口头约定被告补偿原告80万元。在离婚协议中,均没有提及补偿80万元以及原告作为被保险人但保费由被告缴纳的保险合同如何处置的问题。原告主张补偿款80万元是现金不包括保险合同的款项,但从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被告补偿原告80万元,而对于保险合同的处置并没有提及。因该保险合同的履行比较特殊,由被告负责缴纳保费保险人为原告,离婚协议对此并无明确约定。在2015年3月25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反映双方对该保险合同的处理及80万元补偿款支付进行磋商,但最后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此后,双方并没有就此再进行协商,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有向被告追讨过。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尚欠10万元补偿款没有给付,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里活人民陪审员 何淑贞人民陪审员 冯桂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