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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叶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01刑初62号公诉机关个旧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男,1987年10月12日生,汉族,出生地云南省石屏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石屏县。2016年9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个旧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个旧市人民检察院以个检公诉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新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于2016年9月中旬,在个旧市邮电巷13号2幢1楼租房内,摆设13台“97明星”电子游戏机(又名水果机)用于赌博活动。2016年9月30日16时许,该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获参赌人员李某某、王某某,并从上分人员苏某某身上查获赌资人民币3400元。经个旧市公安局认定,所查获的13台“97明星”电子游戏机,均具有荧屏计分、押分、退分、选定赔率以小博大等赌博功能,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被告人叶某于2016年9月30日自动到个旧市公安局金湖路派出所投案。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被告人叶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苏某、李某、徐某、王某、张某等人的证人证言,刑事技术照片,指认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无视国法,利用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建议对被告人叶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的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叶某自动投案,系自首,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请求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案情及被告人叶某认罪、悔罪态度,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二、个旧市公安局扣押的13台“97明星”电子游戏机予以没收;随案移交赃款人民币3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龙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车 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