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阜城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陈丽娜、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城县农户自立服务社,陈丽娜,徐亮,宋英,徐希泉,徐淑平,高峰,史晓雪,张书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495号原告:阜城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住所地:阜城县富强东路德隆公司办公楼1层大厅。法定代表人:刘冬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刚,男,汉族,1977年5月25日出生,住阜城县,系原告单位职工。被告:陈丽娜,女,汉族,1983年4月26日出生,住阜城县。被告:徐亮,男,汉族,1980年6月2日出生,住阜城县。被告:宋英,女,汉族,1953年10月25日出生,住阜城县。被告:徐希泉,男,汉族,1953年11月23日出生,住阜城县。被告:徐淑平,女,汉族,1979年6月7日出生,住阜城县。被告:高峰,男,汉族,1976年8月28日出生,住阜城县。被告:史晓雪,女,汉族,1980年5月20日出生,住阜城县。被告:张书星,男,汉族,1977年1月12日出生,住阜城县。原告阜城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告陈丽娜、徐亮、宋英、徐希泉、徐淑平、高峰、史晓雪、张书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阜城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丽娜、徐亮、宋英、徐希泉、徐淑平、高峰、张书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阜城县农户自立服务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城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撤回对陈丽娜、徐亮、宋英、徐希泉、徐淑平、高峰、张书星的起诉。审判员 代彦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俊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