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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廷书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廷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183号被执行人:胡廷书,又名胖子,男,1985年11月1日生,居民省份证号码431124198511018215,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本院在执行胡廷书罚金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有银行存款;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粤B×××××别克牌轿车,现已委托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查封;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有房产登记。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廷书于2014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9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2014)新刑二初字第00244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粤B×××××别克牌轿车,现已委托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致使本案暂无法实际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茂峰审判员  孙先胜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炜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