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尚永木与张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永木,张见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835号原告尚永木,男,汉族,1963年3月24日生,住长葛市。被告张见军,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汝阳县。原告尚永木与被告张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尚永木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中,原告尚永木无法提供被告张见军的具体个人基本情况。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尚永木在限期内仍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尚永木的起诉。审 判 长 申凤香审 判 员 李占奇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袁自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