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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尚永木与张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永木,张见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835号原告尚永木,男,汉族,1963年3月24日生,住长葛市。被告张见军,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汝阳县。原告尚永木与被告张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尚永木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中,原告尚永木无法提供被告张见军的具体个人基本情况。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尚永木在限期内仍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尚永木的起诉。审 判 长  申凤香审 判 员  李占奇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袁自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