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珊与侯雨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珊,侯雨薇,哈尔滨市大盛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1209号原告:王珊,女,1987年8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望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元,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志雯,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雨薇,女,1988年10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哈尔滨市大盛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3号。法定代表人:吴彦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王珊与被告侯雨薇、哈尔滨市大盛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原告王珊已预交4399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王珊2199元),由原告王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盖雪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紫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