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509冯产平与宿迁昊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宿迁昊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冯产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5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昊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沭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王得志,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产平,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诉人宿迁昊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产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311民初3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4月5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开庭前,本院以法院特快专递邮件方式向昊昇公司送达开庭传票,该传票于2017年3月9日被签收。但上诉人昊昇公司在规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诉人昊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宿迁昊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宿迁昊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兵审 判 员 万 焱审 判 员 孙 权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助理 陈 博书 记 员 汤媛媛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