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战洪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3刑初281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战洪,女,汉族,1993年5月26日出生于辽宁省盖州市,初中文化,捕前住本区(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盖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月12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赵英秀,系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7)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战洪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一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战洪及其辩护人赵英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9日0时许,被告人战洪从本区“伯爵丽都足疗店”下班后前往“粥面世家”饭店吃饭,在饭店门口发现被害人张某遗失的两部苹果手机。战洪将手机拾取带回宿舍,因被害人张某未给该两部手机设置锁屏密码,且在手机中保存有本人的银行卡、身份证照片,被告人战洪利用张某的手机和手机中的个人信息将其微信钱包支付密码重置为“138987”,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张某微信绑定的银行账户内25900元钱转给自己使用的两个微信账号。另查明,被告人战洪将拾取的两部苹果手机邮寄给他人,因案发及时,公安机关及时通知快递,该二部苹果手机已返还给被害人张某。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战洪退给被害人张某15100元。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战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战洪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归案后已退还受害人大部分损失,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9日0时许,被告人战洪从本区“伯爵丽都足疗店”下班后前往“粥面世家”饭店吃饭,在饭店门口发现被害人张某遗失的两部苹果手机。战洪将手机拾取带回宿舍,因被害人张某未给该两部手机设置锁屏密码,且在手机中保存有本人的银行卡、身份证照片,被告人战洪利用张某的手机和手机中的个人信息将其微信钱包支付密码重置为“138987”,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张某微信绑定的银行账户内25900元钱转给自己使用的两个微信账号。另查明,被告人战洪将拾取的两部苹果手机邮寄给他人,因案发后,公安机关及时通知快递,该二部苹果手机已返还给被害人张某。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战洪退给被害人张某15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战洪在法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战洪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扣押的物证手机壹部,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战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本院予以确认。战洪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审理中自愿认罪,并退还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战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二、对被告人战洪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苏 莉审 判 员 轩 毅人民陪审员 张怀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江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