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39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宋永伟与高洪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永伟,高洪亮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979号之一原告:宋永伟,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王珂,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洪亮,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永伟与被告高洪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永伟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暂时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永伟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宋永伟负担。审 判 长 王志勇审 判 员 贾国庆人民陪审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詹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