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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2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陈宣章与毛承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宣章,毛承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2259号申请人陈宣章,男,198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被申请人毛承丰,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陈宣章诉被告毛承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宣章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毛承丰名下的权证号码为71001XXXX的房屋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宣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毛承丰名下的权证号码为71001XXXX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佐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何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