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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1770孙左权与李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左权,李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1770号原告:孙左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领。被告:李勇。原告孙左权诉被告李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左权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左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左权负担。审判员  时恒雨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周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