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徐良友与沈章银、沈洪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良友,沈章银,沈洪森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232号原告:徐良友,男,195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好,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章银,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沈洪森,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徐良友与被告沈章银、沈洪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徐良友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良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良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良友负担。审判员 寇学年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苏振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