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代淑桂与李根生、李毓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淑桂,李根生,李毓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469号原告:代淑桂,男,195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李根生,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李毓,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代淑桂诉被告李根生、李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于迎春人民陪审员 张凤卉人民陪审员 杨文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丽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