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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代淑桂与李根生、李毓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淑桂,李根生,李毓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469号原告:代淑桂,男,195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李根生,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李毓,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代淑桂诉被告李根生、李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于迎春人民陪审员  张凤卉人民陪审员  杨文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丽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