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执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骆秀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骆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5执95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268号,组织机构代码:68073287X。法定代表人唐晓东。被执行人骆秀英,女,汉族,1962年8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105民初59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骆秀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骆秀英名下浙D×××××大众轿车1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施伟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吴成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