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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加辉与台州市五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加辉,台州市五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1838号原告:周加辉,男,198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东,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强,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五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中山东路281号九楼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704676586X。法定代表人:郑道南。原告周加辉与被告台州市五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周加辉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加辉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加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23元(已减半计算,原告周加辉预付),由原告周加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丹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蔡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