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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天成轮胎店第二分店与江门市高盛物流有限公司、黎炳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天成轮胎店第二分店,江门市高盛物流有限公司,黎炳均,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天成轮胎店第二分店,江门市高盛物流有限公司,黎炳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1169号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天成轮胎店第二分店,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会大道西17号1座首层3-8号。经营者:赵绍辉,该店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协笑,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系经营者赵绍辉的妻子。被告:江门市高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中心南路37号2座128。法定代表人:黎燊威。被告:黎炳均,男,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天成轮胎店第二分店诉被告江门市高盛物流有限公司、黎炳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天成轮胎店第二分店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天成轮胎店第二分店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天成轮胎店第二分店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6.5元,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天成轮胎店第二分店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仲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梁韶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