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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1执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李后珍与江苏金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后珍,江苏金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1执1004号申请执行人李后珍,女,1972年3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金湖县。被执行人江苏金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法定代表人卢正军,该公司总经理。李后珍申请执行江苏金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2015)金民初字第01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江苏金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支付原告李后珍租金10000元及利息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76元,由被告江苏金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李后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李后珍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苏金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顾海忠执行员  粘 铭执行员  王德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朱敏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