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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恢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张红利、山东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利,山东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五莲县恒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恢434号申请执行人张红利,女,1975年8月3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山东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272号,法定代表人:张文恒。被执行人恒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272号,法定代表人:张文恒。被执行人五莲县恒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五莲县解放路117号,法定代表人:张志远。本院(2015)张民初字第4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4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42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郑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