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5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秀梅与崔大勇、张振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梅,崔大勇,张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5执724号申请人王秀梅,女,1974年8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崔大勇,男,1980年5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张振龙,男,1981年3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王秀梅与崔大勇、张振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5民初8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548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张振龙工资已被冻结,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工资已被冻结,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可供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刘丽萍审判员 李智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向军